职权名称

对特定零售商促销内容的备案

责任主体

水磨沟区商务局

 职权类别

其他行政权力

监督电话

0991-4684909

实施依据

【规章】《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》(2006年9月12日商务部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公安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公布,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)

    第二十条: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,以新店开业、节庆、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,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15日内,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,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(含县级)商务主管部门备案。

 

责任事项

直接实施责任:

1.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进行动态监测,进行风险预警。

2.依法依规实施备案

追责情形

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,有下列情形的,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:

1.对符合备案企业申请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、备案的;

2.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;

3.擅自取消或停止备案的;

4.在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时,变相收取费用的;

5.在备案中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的;在备案中发生腐败行为的;

6.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。

备注